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185号 2009-12-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当年新增暂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在预缴时,如果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可把其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税率优惠),仍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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