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免)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函 穗地税函[2013]265号 2013-12-26 广州市公安局: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缴款凭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2]709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对车辆车船税纳(免)税证明式样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车辆完税凭证(证明) (一)完税凭证(证明)种类 1.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根据其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取得完税凭证(证明)有所不同,种类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告知书”,附件1);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 2.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根据其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证明),种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附件3);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附件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件5); (4)保险单; (5)好易自助终端打印出的纳税凭单(附件6)。 (二)完税凭证记载事项 1.单位纳税人 我局以车辆为对象逐辆出具保密信息告知书,保密信息告知书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税款所属期、缴纳税款金额。 2.个人纳税人 个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税款所属期、缴纳税款金额。 好易自助终端纳税凭单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税款所属期、缴纳税款金额。 3.保险单中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代收车船税”一栏中记载车辆当年度纳税金额和以往年度纳税金额。 二、关于减免税证明 (一)减免税证明的出具 我局对减免税车辆逐辆按年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减免税证明”,附件7)。减免税证明中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减免税情况。 (二)特殊情况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和警用车辆免征车船税,不需要办理免税手续也无免税证明。 2.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没有完税凭证也无免税证明。 三、车辆信息错误的更正 对于在登记上牌或年审时发现完税凭证(证明)或减免税证明中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码等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录入错误的情况,出具《车辆信息更正告知书》(附件8),用于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因完税凭证(证明)丢失等各种原因导致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证明)的,我局出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注明纳税人的完税情况。 (二)完税凭证(证明)和减免税证明中记载税款所属期,在车辆登记和年审查验时请以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和减免税证明为准。 (三)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代收代缴单位车辆以及私人车辆车船税,可代收代缴在广州购买交强险的异地车辆车船税,异地保险机构可代收代缴在当地购买交强险的广州车辆车船税。 专此函达。 附件: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6. 好易自助终端打印出的纳税凭单 7.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8. 车辆信息更正告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 (联系人:郭峰,联系电话:83637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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