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8]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16
摘要:《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执行日期不受《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限制。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律自该法施行之日(199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桂地税发[1998]39号        1998-03-16

  税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失效。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二、三条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执行日期不受《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限制。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律自该法施行之日(199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条款失效]全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税收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42号)的规定,将相应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规宣传处备案和审查,以便加强监督,确保税务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三、[条款失效]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所作的税务处理决定,凡在1998年1月1日前已经作出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均应属合法有效的税务处理决定。

  附件: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