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8]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3
摘要:根据《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在复印件加盖“电子口岸审核章”,由企业送交石家庄海关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16号      2008-01-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办字[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在复印件加盖“电子口岸审核章”,由企业送交石家庄海关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电子口岸审核章”将由石家庄海关统一刻制后近期下发,请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及早做好准备。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