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6]19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16
摘要:凡在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以及政策规定准予退(免)税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均属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范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6]192号         1996-05-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法》所附的《出口退税检查处理决定书》、《案件立案审批表》仅供各地参考。

  附件:《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打击和防止骗取出货物退(免)税行为,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贸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国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相关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出口退税的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步骤及违章处理等。

  第二章 出口退税检查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以及政策规定准予退(免)税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均属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三章 出口退税检查方法

  第六条 出口退税检查根据不同的范围和要求可采取日常稽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法。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按月进行稽查;对涉嫌骗税业务及其他有关“进料加工”、“退关退货”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年度终了后,应对企业全年的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 各级国税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度、季度退税检查计划。

  第四章 出口退税检查内容

  第八条 退税企业的检查。检查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是否是有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是否是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以及政策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除此以外的企业则不予办理退税。

  第九条 退税货物的检查。检查出口退(免)税货物是否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否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是否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是否是已结汇的货物。

  第十条 退税凭证的检查。检查的退税凭证包括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等。检查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企业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价格与报关单、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价格是否一致;计税价格与企业销售帐反映的销售成本是否一致,是全额结汇还是部分结汇,中远期结汇有无有关部门证明等。

  第十一条 退税率检查。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申报退税。

  第十二条 “进料加工”的检查。检查企业进口料件的购、销是否单独列帐,销售进口料件时是否申报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申报数与销售数是否一致,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是否及时在退税款中如数抵扣。

  第十三条 涉嫌骗税的检查。重点检查如下企业:

  (一)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骗税出口业务较多,较严重的出口企业;

  (二)涉嫌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或在案件多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

  (四)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及函调发现涉嫌有问题的出口企业;

  (五)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通报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以及购进被通报涉嫌骗税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

  对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和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应着重对货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其他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项目的检查。

  第五章 出口退税检查步骤

  第十四条 实施出口退税检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搜集整理资料,拟定检查提纲,向被检查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说明检查的目的、做法和要求;

  二、听取被检查企业的有关情况,查看有关帐、册、表、凭证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核对数据;

  三、搜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有关证据。搜集证据一般可采用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发函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

  四、检查工作完成之后,检查人应逐户写出检查报告,经被查出口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意见之后,逐级上报审批。检查报告包括被查企业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四个方面。

  五、对检查中发现少退、多退、或不应予以退(免)税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税款补退、补缴、扣回或停止退(免)税等手续。被查企业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行为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通知书》(见附件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出口企业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实施税务检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六章 违法、违章处理

  第十六条 对出口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

  第十七条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当地国税局主管局长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批准,可专项立案检查(《立案申请书》见附件二)。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第十八条 对出口企业采取假报出口,伪造出口退税凭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责令其补缴所骗税款外,处以骗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可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的处罚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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