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各尊敬的纳税人: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请纳税人抓紧时间进行申报,务必按时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12年12月或201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应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3、汇总纳税总机构应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设立跨地区直属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应提供其直属项目部的经营情况和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92号,以下简称闽国税发[2011]92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榕国税发[2010]52号,以下简称榕国税发[2010]52号)文件对报送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请查阅执行)

  5、当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省局2012年1号公告)和闽国税发[2011]92号等文件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据材料,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

  6、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闽国税发[2011]92号和榕国税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时限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报送表格、有关资料、时间要求可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tax.gov.cn链接福州子站的“办税指南”中查阅或下载。)

  7、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时附送相关资料;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根据福建省国冢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第八条规定,原则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未能提供的,将确定为重点评估或检查对象:

  (1)汇总纳税总机构;

  (2)房地产企业;

  (3)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类型企业。

  10、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其他附表;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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