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5号 2009-02-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并进行跟踪监管,收到《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的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调查,防止税源流失。 二、关于《办法》中的第十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为: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实际征收率) 三、关于《办法》中的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是指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日或者按合同规定到期支付日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的,按《办法》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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