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6]11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9
摘要: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其余的30%应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除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外的其它服务,如邮政储蓄、集邮、物流、代理和信息业务等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13号             2006-05-19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1、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其余的30%应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2、除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外的其它服务,如邮政储蓄、集邮、物流、代理和信息业务等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各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应把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能免征营业税。

  附件:财税[200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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