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第20200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27
摘要: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中之重”。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放宽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第20200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孙国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出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政策的建议》(第2020001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对提案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针对民营经济在现实中的困难,2018年11月,税务总局专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提出了5方面26条具体措施。2019年在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过程中,税务总局不断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等。2020年初,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总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中之重”。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放宽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政府性基金等,相关政策以附表形式列出。

  针对鼓励集体和个人公益捐赠方面,本次疫情期间税务总局出台了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此外,在落实《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上,我局借此非常之机,在纳税服务方面继续向前,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便利举措,确保办税缴费安全便捷高效。疫情肆虐下,优先考虑企业办事安全,推出线下办税“八项措施”。

  我局认真落实落地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复工。截至2020年3月5日,我局已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14374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761户,涉及税款16.62亿元。此外,全市企业免征2020年1月至3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预计减税规模达15亿元,惠及纳税人户数4.53万户(次)。在疫情期间,我局确保极速退税业务“不断档”,今年以来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54亿元,其中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累计办结13000笔出口退税业务,涉及退税款70.62亿元,把退税真金白银送到企业手中。

  我局将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继续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附件:参考文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参考文件清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六税两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部分废止)

  (四)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五)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三、疫情期间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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