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8]3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20
摘要:狠抓偷税案件的查处。对重大偷逃抗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52号            1998-11-20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文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二、狠抓偷税案件的查处。对重大偷逃抗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全年专项检查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各区县(市)局及直属征收单位应将当年专项检查中查补税收和罚款数额于次年1月10日前电话或书面报告市局个体处;书面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于次年2月份召开全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表彰大会,对专项检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包括表彰一批一贯自觉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并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五、199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仍按市局渝地税发[1998]223号和311号文的具体要求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