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7]30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皖政[1997]32号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07
摘要:消费税为主的业户,其应纳地方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建帐户可以自行建帐,也可以聘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建帐和办理有关建帐事宜,对在代理建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皖政[1997]32号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7]309号    1997-07-07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今年2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国发[1997]12号)。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3号下发了贯彻意见。5月4日,省政府皖政[1997]32号文件作了转发。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个体私营经济自身健康发展和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社会的大事来抓”、省政府领导也多次强调要提高来自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比重,这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潜力所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正确认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济活动的关系,克服认为个体税收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难征管的畏难情绪,将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7月20日前报省局),集中专门力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类别、分层次、有重点(重点饮食业、娱乐业),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力争建一户成一户,不走回头路,尽快建立有效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机制。省局确定蚌埠、淮南市地税局为个体私营经营户建帐建制试点单位,其它地、市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要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改进并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买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固定个体户、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税款。

  对月纳地方税额在0.05万元(含0.05万元)以上或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个体户。月纳地方税额在0.1万元(含0.1万元)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应设置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其他个体户应设置简易帐簿,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复式帐应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复式帐簿和简易帐簿均采用订本式,应建帐户必须领购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启用帐簿时应事先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验盖章。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缴纳营业税户的建帐管理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其应纳地方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建帐户可以自行建帐,也可以聘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建帐和办理有关建帐事宜,对在代理建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应本着服务纳税人,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训,一方面宣传建帐的意义,提高他们对建帐的认识;另一方面传授建帐、记帐、核算和制表等系统知识,提高他们的记帐、核算能力,为推动建帐工作,巩固建帐成果打好基础。

  (二)规范并加强定额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或暂缓建帐,但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登记簿等,地税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额核定要按照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拟定、集体评议、张榜公布、下达定额的程序办理。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科学测算,按行业、分地域制定定期定额户的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定额应每季核定一次,对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的,可以半年核定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幅度的,应及时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一经查出,以偷税论处。对应设置帐簿而未设置帐簿的及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坚持以票管税。针对个体、私营、承包租赁户定额调整难、建帐查帐难、违法处理难的问题,应广泛采用剪贴式发票和定额发票等管理形式,有效地控制营业额,不准无票经营。对饮食业应建帐户一律使用剪贴式发票或定额发票,以杜绝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或涂改发票偷逃税款或贪污,提高税务稽查的速度和质量。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剪贴式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辅导,对不按规定使用的,不仅要补足税款,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稽查力度。强化稽查是推行查帐征收的有力保证,对建帐户的税负低于原定额的,要将其列入异常纳税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建帐、建假帐等偷逃税行为。同时,各地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

  (五)要按照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办法。所有个体户、私营企业,无论是查帐征收户或定期定额户都必须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集中上门纳税,提倡并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划卡纳税,减少点票工作量,保证税款安全。地税机关要通过集中公开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方便其申报纳税。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偷税论处。各地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实行税银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征管现代化。

  三、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搞好综合治理,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一)针对个体、私营经济挂靠经营、流动经营、弃证经营。无证经营日益增多和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悬殊的实际情况,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今年8月份将组织力量,对各类企业的税务登记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符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以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8号)精神,建立并完善地方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税检室、税务治安派出所、治安办公室等执法保障组织的作用,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权,坚决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及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

  (三)要充分发动群众,完善协税护税组织,对一些零星分散和不易控管的税收,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管理,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控网络和机制,以解决地税部门力量不足和全方位的源泉控管问题。

  附1:国税发[199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附2:皖政[1997]32号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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