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规[2023]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8
摘要: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3]9号          2023-9-2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继续落实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持好贷款平稳增长的节奏,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业、消费、民营经济等重点领域,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继续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

  6.聚焦“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支持“专精特新”、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落实上市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挂牌和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7.持续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资和发展,继续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

  8.鼓励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规定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组织和参加国内展销展览、产品推介、产销对接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费用补助。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开展产品应用、体验、展示。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积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对接跨境电商平台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10.加大“小升规”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充实“小升规”种子企业培育库,对拟培育“小升规”企业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开展企业政策辅导、业务培训,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积极开展大企业与规下企业“大手拉小手”对接协作行动,推动更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增产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市税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四、着力释放消费和投资潜能

  11.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对零售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适销对路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下乡扩展市场,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加强公共服务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路、景区、农村等重点领域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便利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

  12.支持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整合特色街区、文旅商圈、综合性标志性项目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对荣获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13.挖掘和营造消费新热点,积极培育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社交经济等,吸引国际品牌落地发展,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推动即时零售、新消费品牌、国货国潮、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推动商业零售业数字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明确一批本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在本市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和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中选取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通过多种方式与民间资本开展项目对接。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地、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住房局、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15.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综合开发、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化处理低效资产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全力稳定外贸进出口

  16.推进“百展千企拓市场”,积极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展位费补助。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快培育壮大跨境电商规模,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

  18.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19.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有条件有意愿申请海关高级认证的外贸企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发票“免填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厦门海关、市税务局)

  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1.落实国家有关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

  22.推动辖内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稳妥有序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

  23.落实国家有关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商业银行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按规定予以免责。(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24.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押期间的二手房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后,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互认政策,本市职工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纳入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

  25.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新机制,推动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应用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助力企业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推动向创新链前端攀升,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推动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产学研协同攻关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26.鼓励以奖补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研发。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30万元奖励;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7.用好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支持集成电路、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等政策,巩固拓展新型显示、集成电路、航空维修制造、电力电器等产业优势,加快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动商贸物流融合发展,发展金融科技和特色金融,提升全产业链整体实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等)

  28.用好加快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效益,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新型功能材料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以锂电池为龙头的新能源产业生态。推进文旅创意产业与新兴技术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创产业,做足金鸡百花电影节文章,推动影视全产业链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文旅局,市文发办)

  29.推动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加速突破,聚焦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深海空天开发,加强基础研发和应用基础研究。聚焦新型显示、新型储能、新一代人工智能、化合物半导体、创新药械等领域,提前布局未来产业和投资风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的具体政策规定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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