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6]36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要向纳税人说明原因。每月月底,为纳税人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6〕367号             2006-12-3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办税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的要求,省局决定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网上认证应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纳税人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需报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自行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国税机关认证。通过认证的,应在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未通过认证的,应持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纳税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网络认证的,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要向纳税人说明原因。每月月底,为纳税人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认证岗位人员应及时查看网上认证信息,对于认证结果属于失控发票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实行网上认证。

  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网上认证的使用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

  (三)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地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