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工[2013]38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7
摘要:贴息采取“先付后贴”法,对示范项目产生的项目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工[2013]38号         2013-01-17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发[2017]94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1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六区二岛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财建函[2012]119号)的要求,宁波市财政局会同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1月17日

  附件

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财建函[2012]119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为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启动资金和地方相应安排的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启动资金仅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仍按现行规定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目标、任务及原则

  第三条 按照全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突出以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产业为重点,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和海洋装备产业为特色,突出区域特点,按照产学研一体化要求,加强政策资源集成,力争2015年实现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均增长率超过17%的目标。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创新示范、地方主导、企业主体、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创新示范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方式,大力支持企业协同创新。

  (二)地方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示范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示范项目的初审和资金配套工作。

  (三)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产学研用融合的发展模式,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促进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四)注重绩效原则。对示范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公平公正原则。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公示、分配等各环节公开透明,项目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联席会议

  第五条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和海经办。

  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确保项目落实的要求,有效地推进示范工作。

  第六条 负责审定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我市推荐上报的市重点示范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审查考核结果等事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及时下达列入示范的项目补助资金;会同市海经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进行督查;牵头负责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与财政部对接。

  第八条 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市海经办做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工作;牵头制定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会同市海经办对列入示范的海洋系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海洋局对接。

  第九条 市海经办: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做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工作;牵头负责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列入示范的发改系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召集联席会议,做好会议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等形成的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批复我市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类和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重点项目;我市自主确定的,并已通过有关部门认证、项目实施条件成熟、且对于实现方案目标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其他项目。

  第六章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批复》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基础和项目特点,补助资金采取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补助按示范项目新增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采取分类分比例法。

  (一)对列入示范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类项目给予20%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对列入示范的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给予30%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800万元。

  第十四条 贴息采取“先付后贴”法,对示范项目产生的项目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担保费用补贴,按示范项目融资发生的实际担保费用支出额度,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投资补助、贴息、担保费用补贴三种支持方式可同时支持,单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单一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金额800万元。

  第七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为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按照《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公示等工作,确定年度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将确定后的示范项目书面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海经部门初审后,行文上报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和海经办。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和海经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投资额、项目贷款额、担保费用支出额等相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预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投资补助按核定金额的50%下达启动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进度的50%,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最后10%的补助资金。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按核定补贴金额予以全额拨付。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追缴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骗取事实提交市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并要求对其纳税信用等级给予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分级分类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绩效考评的实施;县(市)区财政牵头负责当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绩效考评的实施,并在每年1月底,将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安排、进展和调整等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和海经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海经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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