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预[2012]1488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30
摘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预[2012]1488号            2012-11-3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发[2016]81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9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从2012年12月1曰起,对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同时,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由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规范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拨付、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财税按月监控”是指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表式样附后)。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财政按季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拨付至试点企业。“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县(市)、区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市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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