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6]04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31
摘要:本申报表适用于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公民(简称纳税人)填报(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纳税人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也使用本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046号             1996-1-31

  为了加强对消费税的管理,使消费税纳税申报规范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内资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时间从199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公民(简称纳税人)填报(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纳税人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也使用本表。

  2、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所属纳税期,应填写申报资料所属的具体年、月、日。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本表的实际日期。

  4、“纳税人登记号”栏,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不得自行编造纳税人登记号。

  5、“纳税人名称”应填写纳税人的法定名称(即全称),不得简写。

  6、“法写代表人姓名”,如果是非法人单位,应填写经营负责人姓名。

  7、“营业地址”应填写纳税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

  8、“开户银行及帐户”应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名称及款项结算帐号。

  9、“经济性质”应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所认定的经济性质填写。

  10、“经济类型”按工业、商业分别填写,或按主营业务的所属类型填写。

  11、“产品名称”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品名、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可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填写,但必须附产品“清单”。

  12、“适用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适用范围填写。

  13、“销售数量”、“视同销售数量”在填写时一并写清数量单位。卷烟、雪茄烟单位为箱,烟丝、酒及酒精单位为吨,汽油、柴油的单位为升,摩托车、小汽车单位为辆,汽车轮胎单位为套。例如:啤酒10(吨)

  14、“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金额”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5、“视同销售数量”、“视同销售金额”指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篝、样品、职工福利、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或销售额等等。

  16、“计税金额(计税数量)”指计税销售额与视同销售金额之和或销售数量与视同销售数量之和。

  17、“税率%(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目”所对应规定的“税率%(税额)”填写。部分税率有调整的按中央的文件规定填写。

  18、“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期生产领用数量中准予扣除的外购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之和填写。

  19、“本期应纳税额”的有关栏次

  ①、“应交税金”本月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写[从价定率计征的为10=7*8-9,从量定额计征的为10=(3+5)*8];累计数为纳税人当年初到本申报期内应交的税款。

  ②、“已交税金”本月数指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已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

  ③、“欠交税金”本月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写,负数为本月多交税款;累计数也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写,负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多交税款。

  20、“以前年度欠税额”指纳税人本纳税年度以前实际所欠税款。

  21、“本年度已清理欠税额”指纳税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清理“以前年度欠税额”的数额。

  22、如果纳税已委托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在第一次进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代理人均应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并提供代理合同(协议),以后的纳税申报则无须纳税人签字。

  23、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其他联次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第三联为稽核联,征收单位稽核检查部门存;第四联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联,征收单位计会部门存。

  24、由纳税人填写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