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1996]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18
摘要:简化出境审批手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的,由母公司自行审批,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集团母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会正副主席仍按有关规定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部分废止]

湘政发[1996]32号            1996-07-18

  税屋提示——依据湘政办发[1999]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自1999年01月14日起,本法规中“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1~2%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停止执行。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搞好企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优化存量资产,积极实施大集团发展战略,振兴湖南经济,现就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建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意义。

  (一)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规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水平,一批有产品优势、产业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经营优势的企业走集约化、集团化、国际化之路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组建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是治理我省产业结构“小、散、差”有效举措。没有一批具有湖南经济特色并能支撑和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就难以实现湖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是实现湖南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一条重要途径。只有培育一批有实力、有水平的大型企业集团,才能有效地开展与国际跨国公司的合作,真正引进高新技术和资金,并与跨国公司开展公平的竞争。

  二、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企业集团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将进入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授权给集团母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使集团母公司成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实行省级计划单列。凡列入省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其单列范围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单列内容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信贷、科技、能源分配计划等;单列的审批程序是,由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商当地人民政府后提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计委、省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进入国家计划单列笼子。

  四、拓宽筹融资渠道,不断增强融资能力。

  (一)对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理的资金需要,有关主办银行要优先予以安排,省人民银行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二)省人民银行应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设立财务公司。集团母公司的融资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业务,通过国内外金融、证券市场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推荐股票上市;根据基建、技改项目需要,优先安排发行债券的额度。

  (四)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银行、财政等部门要千方百计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特别是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中方配套资金。

  五、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自营进出口权。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已经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有关部门要根据集团条件和发展情况,积极帮助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企业集团出口创汇能力。

  六、支持企业集团低成本扩张,不断壮大集团母公司的经济实力。

  (一)鼓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联合、收购、兼并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兼并其他国有企业时可以采取资产、债务整体划转;母公司为多元投资主体,在兼并国有企业时,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入股。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采取整体收购方式兼并企业的,可按其职工人数以人均2万元的标准,直接从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部分收购费;整体接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依法破产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实行先破产后收购的办法,从清偿财产中按职工人均2万元的标准优先抵扣职工安置费。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兼并企业后,若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收取更名登记的工本费;有关水、电、通信过户和增容费一律免收;已经清产核资和评估的,不再重新评估。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可以实行统一交纳所得税。其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七、建立集团技术中心。

  (一)[部分废止]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年销售收入1-2%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投产年份起的新增效益,经同级财政核准,采用列收列支的办法,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用于归还贷款;对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将新增增值税税额的25%返还给企业,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按25%的比例返还,用于新产品开发。

  上述返还给企业的奖金,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属股份制企业的,可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八、简化出境审批手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的,由母公司自行审批,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集团母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会正副主席仍按有关规定审批。

  九、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增资减债、减员增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等政策。

  十、严格考核奖罚,建立竞争机制。对企业集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由企业集团与其主管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罚兑现。企业集团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实现利税达到5亿元、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或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实现利税达到10亿元、出口创汇达到2亿美元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十一、改进统计制度,合理分享利益。

  (一)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统计报表,除按属地统计外,省统计局专门制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统计表。每年年初由企业集团母公司将集团成员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税收、资产、负债等主要经济指标,上报当地统计局,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汇总,并进行排序。

  (二)进入企业集团的子公司,由原所属地方或部门按其在集团公司所占股份,分享集团公司工业增加值、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出口创汇、利用外资等经济考核指标。

  十二、转变政府职能,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支持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减少行政干预,为加快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减少审批手续,对确需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要抓紧研究,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严禁推诿拖延。

  (二)鼓励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凡出资者自愿加入企业集团,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积极支持。

  (三)组建企业集团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慎重稳妥,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和出资者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组建一个,不搞“拉郎配”,不搞硬性撮合,避免一哄而起。

  十三、在组建发展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凡涉及到税收返还、预算级次调整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

  十四、规范企业集团运作行为。原已设立的以国有企业为母体的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自行规范,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

  十五、制订企业集团实施方案。新组建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按照《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经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指导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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