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61号 2000-05-22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中专学校2000年4月30日前已经打井开采地下水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减半征收水资源税,2000年4月30日以后新打井开采地下水的按规定全额征税。 二、减半征收水资源税的主体限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其他学校和单位应按规定全额征税。 三、大中专学校开采的地下水不是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水资源税的优惠。纳税人确实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方式予以征收。 四、大中专学校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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