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07
摘要:明确了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在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9-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公告如下: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09-08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此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时间和由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产生评定结果。

    (二)明确了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和评定国税机关复评的限定时间。

 (三)明确了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在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四)明确了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1、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企业未如实填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的;

     2、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应免抵退税出口额为零的。

    (五)明确出口企业同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批次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在现行规定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进一步加快企业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