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10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100号       1999-4-2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一、二、三、四条废止,因转发文国税发[1998]220号已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帐贷款,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具体核销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冀国税发[1997]72号)执行。

  二、[条款废止]实行统一核算纳税的城市商业银行当年按不超过计税所得额(不扣除此项开支)5%的比例列支的奖金,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据实扣除,此项奖金不包括在银行的计税工资之内。

  三、[条款废止]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主要指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费用、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的日常修理费用不包括在内),数额较大的,须经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其中年支出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条款废止]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对已超过比例的不得再增加固定资产。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比例增加固定资产的,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未经批准超比例增加的固定资产,其提取的折旧费不准在成本中列支。对文到之前固定资产已超过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应将资产状况的详细情况于6月30提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各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及正在筹备商业银行的信用社暂不执行本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5]211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