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4号 2005-3-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前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州,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地税机关审批。省属企业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局审批。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