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服务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为计税营业额。 第十六条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上述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不包括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十七条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十八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年 月(期)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注:(1)本表金额单位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本表数据关系:①+②-③=④;(3)本表由纳税人按月填报,并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附件2: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台帐 纳税人名称: 纳税编码:
注:(1)本表金额单位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本表由纳税人填报,并在年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附件3: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统计表 县(区)局: 填表日期:
注:(1)本表金额单位元; (2)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层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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