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6]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15
摘要: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6]32号        1996-01-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75号《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批复》称:“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供水(电)部门在为用户安装供水、供电设施时,向用户收取的材料费(水管、水龙头、水表等)和安装费,无论企业如何结算,均应就材料价款和安装费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