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8]1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2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外,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110号         1998-05-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已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外,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纳税信誉好,被评为县级以上模范纳税户的;

  (二)连续三年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依法纳税,没有出现违规行为的。

  二、对原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要进行一年一度的资格年审,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