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6]15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28
摘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审批类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管理情况,并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当期办理审批类扣除项目信息统计上报市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6]156号                    2006-7-28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为:纳税人发生《办法》第七条所列应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外,按照《办法》第三条财产性质分类。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以每次报损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项资产的报损不得化整为零。当年度发生的某类财产净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批,金额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须报市地税局审批,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时间。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但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原则上采取即报即批办法,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纳税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二)证据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审批类扣除项目的内容及申请资料要求详见《企业所得税审批类扣除项目管理要求一览表》(见附件3)

  四、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台帐的建立及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审批类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管理情况,并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当期办理审批类扣除项目信息统计上报市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财产损失扣除项目管理要求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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