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26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8
摘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异常票按性质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63号      2004-11-08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征管、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明晰流程、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运转”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渝国税发[2004]22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中异常票的类型问题

  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异常票按性质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发票。

  三、关于牵头部门、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

  牵头部门是指主要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市局流转税处和各区县局征管科;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所。

  四、关于对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异常票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对“不符”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存根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开票方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不需要再由抵扣地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存根联不存在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3.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相符的,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二)关于对“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可定为缺联发票。

  2.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定为不符发票或重号发票。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职责

  1.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2.稽查部门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查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信息传递流程

  1.总局信息中心将货物运输发票异常票信息放在总局内网(130.9.1.101),市局流转税处下载、解压后,放在FTP上,由各区县局征管科分别下载(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一),先进行清分,再分送到相关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退回征管科,由征管科移交稽查部门。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1.管理部门将一、二类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科。

  2.稽查部门将第三类问题的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科,同时将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账,按照稽查台账的要求按季上报市局稽查处。

  3.跨省协查信息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处理。

  (四)审核检查情况上报

  各区县局征管科每月10日前将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汇总,分别填报《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三)、《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四),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将统计表和书面报告按月上报到市局流转税处。统计表和书面报告以电子文档方式放在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流转税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及建议”文件夹。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