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5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31
摘要:我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9]541号)规定,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由于单位车船的征收资料未有按车船牌号和行驶证住址进行登记,难以按区域区分车船所在地,因此,对单位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由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管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52号           2000-01-31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征收单位在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时所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车船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

  我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9]541号)规定,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由于单位车船的征收资料未有按车船牌号和行驶证住址进行登记,难以按区域区分车船所在地,因此,对单位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由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管辖。

  二、关于单位撤销后车船未过户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

  对单位撤销后的车船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名称仍是原单位名称的,应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作为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时,由车船使用者按每辆(艘)车船进行申报,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中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船证件的车船主和地址填写,并注明使用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提供使用单位的证明,实际使用是个人的,可不用盖单位印章和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税务征收单位要在征收资料底册中注明情况。

  三、关于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应在哪里补税和如何计算滞纳金问题

  对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属单位车船应在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属个人车船应在“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住址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或到地税机关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设立的补税点补缴车船使用税。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滞纳金应在逾期之日起计算,对市区私人摩托车的纳税人,如税款所属时期是2000年以前的,按原征办法规定的税期确定逾期计收滞纳金,如: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纳税期限应是10月份缴交而逾期未缴的,应在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四、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录入问题

  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全面申报,要辅导好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对单位车船应按税务登记证编码、每辆(艘)车船的牌号、住址、车船类型、座位数、吨位数、全年税额等填写,申报表内容要同电脑征收底册进行核对,各征收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包括委托代征)征收资料的录入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市征收情况及数据做好基础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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