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2]39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28
摘要: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为日后核定和稽查部门检查提供依据和线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国税发[2002]395号            2002-05-28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6]3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3.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第七条第(一)款3.《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如在执行中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变更核定征收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略)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28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区征收局、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办法。

  (一)定额征收办法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它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

  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且难以查实的;

  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定率征收办法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它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

  1、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收入总额反映不够准确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如需采用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等核定征收办法的,必须逐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如未经审批的,纳税人仍应按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时,必须如实填报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填报的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纳税人对其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如实填报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三)对纳税人虽未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主管国税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直接确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一律实行查帐征收。

  1、帐册健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的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4、从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金融、保险、证券业的纳税人;

  5、上一年度经营收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纳税人;

  (1)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服务业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

  (2)饮食业年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

  (3)建筑业年经营收入超过2000万元;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审批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批统一直属、区、县级市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批纳税人核定征收申请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把好审批关,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

  (二)对纳税人核定征收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调查情况结合纳税人的行业特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情况,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户核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但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在核定期内调整已核定的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1、实行改组改制;

  2、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核定明显偏离实际的;

  3、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

  4、纳税人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主管国税机关不能准确核定的。

  第六条 定额征收的核定凡采用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核定的每月营业额和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纳税人每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一)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确定

  1、计算公式:月应纳所得税=月应税营业额×所得税带征率

  2、月应税营业额的确定: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月应税营业额,应根据其增值税的“双定”无票营业额确定;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月应税营业额,可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双定”无票营业额确定;对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月应税营业额,应参照国、地税机关分别核定的营业额的合计数确定。如纳税人当期有开出发票的,应将其实际开出的发票额一并记入月应税营业额。如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偏低,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进行调整。

  3、[部分废止]所得税带征率的核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具体见《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略)

  (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见附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按核定的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定率征收的核定凡采用定率征收办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的行业、经营情况在下列幅度内具体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一)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确定:

  1、计算公式:年应缴所得税=年度总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或年应缴所得税=年度成本费用总支出÷(1-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年度总收入、年度成本费用总支出”应根据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总收入或总支出确定。

  3、“应税所得率”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部分废止]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具体确定应税所得率。(略)

  4、适用税率:纳税人适用税率应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确定,具体见《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营业的纳税人应将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适用税率。(略)

  5、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必须按月建立收入明细账或成本费用明细账。

  (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采用定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2、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分别如实填报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收入明细表》或《成本费用明细表》。

  3、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按实际数预缴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其他方法进行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条 纳税人账簿管理对经批准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辅导纳税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正确核算经营所得,逐步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确实无法建账的,应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存货登记簿证,并保存完整的纳税相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检查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为日后核定和稽查部门检查提供依据和线索。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有权变更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如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有权确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一经查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2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且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如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一律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立即改变其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征收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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