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9]34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2
摘要: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所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扣缴义务后,由县级邮政局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344号        1999-10-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市、县一级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即:

  1.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储蓄所、办事处和分理处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代扣义务后,由市县支行或相当于市县支行一级的储蓄机构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所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扣缴义务后,由县级邮政局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代扣代缴机构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