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会[2005]15号 2005-3-25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第27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二、已经工商登记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的机构可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申请人签字签章(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公章)等内容。 四、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资料、审批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总额)、机构负责人姓名、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专职会计从业人员姓名、业务范围、办公场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等内容。 六、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场地等发生变更以及机构注销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附表一(附后)及附表二(附后)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统一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编制(编码表附后),各地不得擅自编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对凡已经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但其编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应按照本规定为其换发新证。 八、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监督管理,对执业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凡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规执业的,要依法处理,组织好每年度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查和信息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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