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07
摘要: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已于6月17日颁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已于6月17日颁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具体通知如下: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2011年8月1日起,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1%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缴纳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其申报表适用《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

  3、负有代扣、代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义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7月0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