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2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7
摘要:所谓残矿,是指经过大规模、工业化开采后剩下的边角矿,具有储藏量低、品位不高等特点。采掘队受托从事的残矿采掘业务,对受托收回的残矿产品经过采掘、破碎、洗选等加工处理后,再按包含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等在内的价格向委托方进行结算,由于对矿山的残矿产品没有所有权,不属于货物销售范围范畴,而属委托加工性质,应按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答∶各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动物防疫机构,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第二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对各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动物防疫机构,可按照非企业性单位对待,其自购、销售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买、调拨的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不强行要求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动物防疫机构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八、问∶对列入国家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名单的县设立的农村电网企业,其供电环节是否可以按6%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通[1996]2号)第三条“同意农村水电及电网企业继续执行缴纳6%增值税的政策”的规定,对列入国家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名单的县设立的农村电网企业,其供电环节可以按6%征收增值税;其他电网企业供电环节不得按6%征收增值税。

  九、问∶目前,一些超市对外出租柜台,并与柜台承租方实行联营。超市负责提供场地、统一收取货款、统一向顾客提供发票,但对柜台承租方购进和销售的商品(包括商品的定价、质量保证等)不进行管理和核算,也不负责柜台营业员的工资福利,而只按联营柜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柜台承租方有四种形式∶一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设置的专柜;二是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三是已办工商登记但未办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四是既未办工商登记也未办税务登记的经营者。请问∶在计算纳税时,是以超市为纳税主体?还是以柜台承租方为纳税主体?

  答∶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超市对外出租柜台,柜台承租方有独立的经营权,自行负责商品的购进和销售管理,包括商品的定价、质量保证、财务核算、人员工资等,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超市提成后的经营收益,超市仅按柜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当于柜台承租方上缴的租金及服务费。因此,对超市出租柜台,应以柜台承租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增值税;柜台承租方销售的货物,超市不得为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发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问∶城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将本公司的运输车辆承包或作价卖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简称“司机”),一次性或分期收取车辆的价款,在承包期内或合同约定的营运期内,由出租汽车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司机应缴纳各项税费,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包期满或合同约定的营运期满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对出租汽车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答∶出租汽车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供车行为,其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出租汽车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出租汽车公司虽属出租行为,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出租汽车公司的供车行为不是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问∶火车站综合服务公司外购原料加工生产卤菜、盒饭,再配上小推车在站台上进行流动零售;另外,在火车站台上的零售商店、小推车配货流动零售的水果等货物,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火车站综合服务公司外购原料加工生产卤菜、盒饭,再配上小推车在站台上进行流动零售,在提供饮食的同时并未提供饮食消费场所,因此,其销售的卤菜、盒饭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在火车站台上的零售商店、小推车配货流动零售的水果等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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