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稽罚[201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6
摘要: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税稽罚[2018]20号      2018-11-06

秦皇岛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4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18337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应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7958447.7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56363.4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302084.32元。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256767.3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118678元,少缴2012年营业税1138089.3元,同时由于逾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单独加收税款滞纳金5714.44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2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231187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1月营业税511559.35 元。

  2.你单位2012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878000 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2月营业税243900 元。

  3.你单位2012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851131 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3月营业税292556.55 元。

  4.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02972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4月营业税65148.6元。

  5.你单位2012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63515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3175.7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8250.95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2345.3元中含2012年5月营业税28250.95元),少缴纳2012年5月营业税24924.8元。同时,上述行为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09.64元。

  6.你单位2012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790737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9536.8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9536.85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2345.3 元中含2012年5月营业税28250.95元、6月营业税39536.85元、7月营业税134557.5元)。

  7.你单位2012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5032313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51615.6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1615.65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2345.3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134557.5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9537.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72704.4 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4990.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44353.75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366.3 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9537.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72704.4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36.10 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4990.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44353.7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530.20 元。

  8.你单位2012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136669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06833.4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06833.45元(即: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中479537.85元含2012年7月营业税72704.40 元、8月营业税406833.45元)。

  9. 你单位2012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214153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0707.6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10707.65元(即: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4990.85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44353.75元、9月营业税110707.65元、10月营业税319929.45元)。

  10. 你单位2012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119788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55989.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989.4元(即: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31209.4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74990.85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319929.45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32678.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13355.85 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97915.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91494.7元),同时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938.5 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32678.80 元含2012年10月营业税13355.85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93.66 元。

  (2)2013年1月14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97915.8元含2012年10月营业税91494.70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744.84 元。

  11.你单位2012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386459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19322.9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19322.95元(即: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32678.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13355.85 元、11月营业税419322.95元)。

  12.你单位2012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12842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06421.1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06421.1元(即: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97915.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91494.7元、12月营业税206421.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1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9666.24元。同时由于逾期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00.01 元。具体如下:

  1.少缴201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809.15元。

  2.少缴2012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073.00 元。

  3.少缴201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478.96 元。

  4.少缴2012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60.4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22.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77.57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4.17元中含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77.57元),少缴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44.73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8.67 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67.58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67.58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4.17元中含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77.57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67.58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19.02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3.09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3.09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4.17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19.02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7.6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5089.31 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 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04.76 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65.64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7.65 元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31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8.53 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 元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04.76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07.11 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3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34元(即: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7.65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31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34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54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54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04.76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54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395.06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919.26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919.26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184.66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元中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395.06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287.52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4.91 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4.11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04.63 元),同时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05.7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287.52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4.91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3.56 元。

  (2)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4.11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04.63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92.14 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2.61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2.61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287.52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4.91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2.61元)。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49.48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449.48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4.11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04.63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49.48元)。

  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2年教育费附加34142.68元。具体如下:

  1.少缴2012年1月教育费附加15346.78 元。

  2.少缴2012年2月教育费附加7317元。

  3.少缴2012年3月教育费附加8776.7 元。

  4.少缴2012年4月教育费附加1954.46 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1595.2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47.53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0.36元含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847.53元),少缴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747.74元。

  6. 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6月教育费附加1186.11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86.11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0.36元含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847.53元、6月教育费附加1186.11元、7月教育费附加4036.72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7548.4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548.47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0.36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4036.72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386.14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2181.14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49.73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1330.61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8月教育费附加1220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205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386.14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2181.14元、8月教育费附加12205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9月教育费附加3321.2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321.23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49.73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1330.61元、9月教育费附加3321.23元、10月教育费附加9597.89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19679.68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679.68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936.28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49.73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9597.89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980.36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400.67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937.47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2744.84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1月教育费附加12579.69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579.69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980.36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400.67元、11月教育费附加12579.69元)。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2月教育费附加6192.6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192.63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937.47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2744.84元、12月教育费附加6192.63元)。

  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2年地方教育附加22761.77元。具体如下:

  1.少缴2012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0231.18 元。

  2.少缴2012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4878元。

  3.少缴2012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5851.13 元。

  4.少缴2012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02.97 元。

  5.你单位应申报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063.52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65.03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6.91元含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565.03元),少缴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498.49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790.7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90.74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6.91元含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565.03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790.74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2691.14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5032.31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32.31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6.91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691.14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590.76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454.09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99.82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87.08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8136.6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136.67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590.76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454.09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8136.67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2214.15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214.15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99.82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87.08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2214.15元、10月地方教育附加6398.59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3119.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19.79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24.19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99.82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6398.59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653.58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67.12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958.32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29.9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8386.46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386.46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653.58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67.12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8386.46元)。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128.42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128.42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958.32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29.9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4128.42元)。

  印花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全年有营业账簿8本,签订租赁合同1份,合同金额2486400元,“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91998.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5186.2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1186.9元,少申报缴纳2012年印花税13999.3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印花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7元。具体如下:

  1.经查你单位2012年度有营业账簿8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40元,未申报缴纳。

  2.你单位2012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231187元,未申报缴纳,少缴2012年1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115.6 元。

  3.你单位2012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4878000元,少缴2012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439元。

  你单位2012年2月10日与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记载金额为2486400元,少缴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2486.4元。

  你单位2012年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7979.1元,少缴2012年2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8元。

  4.你单位2012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851131元,少缴2012年3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925.6元。

  你单位2012年3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0776.24元,少缴2012年3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0.8元。

  5.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02972元,少缴2012年4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51.5 元。

  6.你单位2012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63515 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31.8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82.6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5元含2012年5月印花税282.6元),少缴2012年5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49.2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1元。

  7.你单位2012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7907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95.4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95.4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5元含2012年5月印花税282.6元、2012年6月印花税395.4元、2012年7月印花税1345.5元)。

  8.你单位2012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032313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516.2 元,已申报缴纳2516.2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5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1345.5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95.4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727.1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443.6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的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3.7元。

  (1)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95.4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727.1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4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443.6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5.3元。

  你单位2012年7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3157.43元,少缴2012年7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3157.43×0.1%=13.2元。

  9.你单位2012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13666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4068.3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068.3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95.4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727.1元、2012年8月印花税4068.3元)。

  你单位2012年8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7432.83元,少缴2012年8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7.4元。

  10.你单位2012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214153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107.1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107.1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443.6元、2012年9月印花税1107.1元、2012年10月印花税3199.2元)。

  你单位2012年9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8929.1元,少缴2012年9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8.9元。

  11.你单位2012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11978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559.9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9.9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12.1 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3199.2元、2012年12月10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26.8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133.6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79.2 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915元)。同时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的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9.2元。

  (1) 2012年12月10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26.8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133.6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0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5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7元。

  (2)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79.2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91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7.5元。

  12.你单位2012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38645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4193.2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193.2元(2012年12月10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26.8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133.6元、2012年11月印花税4193.2元)。

  13.你单位2012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12842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064.2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64.2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79.2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915元、2012年12月印花税2064.2元)。

  你单位2012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3723.83元,少缴2012年12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3.7元。

  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九条之规定,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302706.92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47471.2元,少预缴2012年土地增值税455235.72元。同时由于逾期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285.78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2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231187元,少预缴2012年1月土地增值税204623.74 元。

  2.你单位2012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878000元,少预缴2012年2月土地增值税97560 元。

  3.你单位2012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851131元,少预缴2012年3月土地增值税117022.62 元。

  4.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02972元,少预缴2012年4月土地增值税26059.44元。

  5.你单位2012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63515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1270.3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300.38元(2012年7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938.12元含2012年5月土地增值税11300.38元),少预缴2012年5月土地增值税9969.92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63.86 元。

  6.你单位2012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790737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5814.74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5814.74元(2012年7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938.12元含2012年5月土地增值税11300.38元、6月土地增值税15814.74元、7月土地增值税53823元)。

  7.你单位2012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032313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646.26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646.26元(2012年7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938.12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53823元、2012年9月7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91815.1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29081.76 元、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17741.5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的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946.52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7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91815.1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29081.76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34.44 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17741.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612.08元。

  8.你单位2012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136669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62733.38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62733.38元(2012年9月7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91815.14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29081.76元、8月土地增值税162733.38元)。

  9.你单位2012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214153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44283.0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44283.06元(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17741.5元、9月土地增值税44283.06元、10月土地增值税127971.78元)。

  10.你单位2012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119788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62395.7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62395.76元(2012年1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92483.76 元、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127971.78元、2012年12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3071.52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5342.34 元、2013年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9166.32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36597.88元)。同时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的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175.4 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3071.52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5342.34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77.46 元。

  (2)2013年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9166.32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36597.88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097.94 元。

  11.你单位2012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386459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67729.18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67729.18元(2012年12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3071.52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5342.34元、11月土地增值税167729.18元)。

  12.你单位2012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4128422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82568.44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2568.44元(2013年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9166.32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36597.88元、12月土地增值税82568.44元)。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28383.65元,少申报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628383.65元。

  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2年度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418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13788.7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50元,少代扣代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893438.73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2年发放工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988.7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50元,少代扣代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6638.73元。

  2.你单位2012年1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36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1月(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72800元。

  3.你单位2012年2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36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2月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72800元。

  4.你单位2012年3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276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3月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55200元。

  5.你单位2012年7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7月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6000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201012.5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844763.6元,少缴纳2013年营业税356248.95 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营业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9454.13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944884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47244.2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4742.55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2606.95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1月营业税32135.6元),少缴2013年1月营业税182501.65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35.53 元。

  2.你单位2013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55507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77753.7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77753.75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110.2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154739.1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97904.45 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7342.63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154739.1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398.46 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97904.45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944.17 元。

  3.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7853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3926.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83926.5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1月营业税32135.6元、2013年2月营业税154739.1 元、2013年3月营业税183926.5元)。

  4.你单位2013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744928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87246.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87246.4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00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97193.5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3542.65 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1027.9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4977.05 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69025元)。同时2013年6月24日、10月14日、2014年1月8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1275.97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97193.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9943.87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3542.65 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1027.9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118.12 元。

  (3)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4977.05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6902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213.98 元。

  5.你单位2013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094946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54747.3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9000元,少缴2013年5月营业税95747.3元。

  6.你单位2013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87804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43902.0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43902.05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4000元,合计739000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97904.45元、2013年4月营业税497193.5元、2013年6月营业税143902.05元)。

  7.你单位2013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2308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115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8154元,少缴2013年7月营业税63000元。

  8.你单位2013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46673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3336.85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2013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029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2514.7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2514.75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3542.65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1027.9元、2013年9月营业税32514.75元)。

  10.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873474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3673.7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8673.7元,少缴2013年10月营业税15000元。

  11.你单位2013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9122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49561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1904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5952.0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952.05 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4977.05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69025元、2013年12月营业税25952.0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37.42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061.79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3年1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307.09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31.98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82.49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9.49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775.11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8.49 元。

  2.你单位2013年2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442.76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442.76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57.7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1.73 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32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513.9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1.73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67.89 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32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46.09 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74.86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874.86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9.49元、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1.73元、201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74.86元)。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107.25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8107.25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3.54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9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96 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48.3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75 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489.32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3.54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696.07 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99 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96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18.27 元。

  (3)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48.3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7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74.98 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2.31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30元,少缴201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02.31 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3.14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3.14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元,合计51730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32 元、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3.54 元、2013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3.14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180.78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70.78 元,少缴2013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410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33.58 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3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9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96 元、201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3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557.16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507.16 元,少缴2013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469.27 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6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64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48.3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75 元、201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64元)。

  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3年教育费附加10687.47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7417.3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42.28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78.2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124.04元含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964.07元),少缴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5475.05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8332.6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332.62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53.3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124.04元含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4642.17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850元含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2937.14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5517.8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517.8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124.04元含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964.07元、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4642.17元、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5517.8元)。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20617.39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0617.39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4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850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4915.8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206.28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230.84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49.31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2070.7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5月教育费附加4642.4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770元,少缴2013年5月教育费附加2872.42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6月教育费附加4317.06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317.06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65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20元,合计22170元含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2937.14元、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4915.8元、2013年6月教育费附加4317.06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7月教育费附加3934.6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044.62元,少缴2013年7月教育费附加1890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教育费附加2200.11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9月教育费附加975.44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75.44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206.28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230.84元、2013年9月教育费附加975.44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0月教育费附加2810.21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360.21元,少缴2013年10月教育费附加45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1月教育费附加4486.83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2月教育费附加778.56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78.56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49.31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2070.75元、2013年12月教育费附加77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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