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6]6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04
摘要:为此,基层地税机关要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自2006年5月1日起,对统一评定为各个等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实行科学而严格的税收分类管理,细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管理实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6]65号   2006-02-0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进地方税收信用体系和“信用安徽”建设,强化纳税人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3]121号)文件,省地税局决定对2003、2004年度全省地方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开展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定内容和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确立的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按照A、B、C、D四级实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市、县地税局应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实际,细化评定内容和标准分值;将纳税人缴纳社保基金费情况纳入评定内容,细化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统一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实行市区和县域范围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方式方法的统一,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施评定的范围和程序

  评定的时间范围是2003、2004两个年度纳税人的地方税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实行分年度评定,并综合两个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相应纳税信用等级;对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年度或日常性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当纳入这次全省统一评定工作,重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的纳税人范围是达到税收起征点的所有地方税纳税人,对个体纳税人实行业主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对企业和单位纳税人实行企业和单位全称的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基本评定程序是:纳税人申请评定等级,税收管理员及其管理部门提出初评意见,地税分局集体初评,征询国税、交叉征管地税单位和稽查局意见,将初评为B、C、D级纳税信用的告示纳税人,调整确定后的各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核,A级信用纳税人名单报送市地税局复核并报省地税局审核备案;对地税机关实施独立税收征管的纳税人,采取主管地税机关初评、会同交叉征管的相关地税机关和稽查局审核、上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程序进行;对地税、国税机关共同实施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按照从低原则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后,传送主管国税机关评议,再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对评为地方税A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应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由省地税局颁发《纳税信用A级证书》,对评定为B、C、D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附件1)。

  三、实行税收分类管理

  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是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实行分类管理,整合税务机关的管理资源,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管理效能。为此,基层地税机关要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自2006年5月1日起,对统一评定为各个等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实行科学而严格的税收分类管理,细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管理实效。对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要坚决落实好各项服务、鼓励措施,以正确引导广大纳税人积极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在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的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依法诚信征税,加强地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省地税局将对各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开展宣传表彰活动

  省地税局将结合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对全省地方税A级纳税信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表彰。省地税局在审核确认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的基础上,评选全省200名A级纳税信用先进单位和部分A级纳税信用先进个人,印发表彰《通报》,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宣传,在《安徽日报》刊登部分A级纳税信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依法诚信纳税事迹材料,召开部分A级纳税信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座谈会。各市地税局可通过多种形式对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开展宣传表彰活动,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推进“信用安徽”建设。

  五、评定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市、县地税局应当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确立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领导、组织和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征管、税政、基金、法规、稽查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确立和落实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基层地税分局作为纳税人税收主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严密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与主管国税机关的工作协作,并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税收管理;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前,基层地税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的税法宣传栏、公告栏等,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内容、标准、程序和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措施等,正确引导纳税人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在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期,市地税局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告初评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对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并按核实后的情况调整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2、按期开展评定,及时报送报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个年度评定一次,原则上两年内不再评定和变更。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的两个年度内,纳税人发生日常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应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降低为相应纳税信用等级的应当上报省地税局备案。今年全省地方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于3月初开始实施,3月下旬市地税局对初评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4月15日前市地税局将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附件2)(报送方式:zg-wl@ah-l-tax.gov.cn);各市地税局将推荐为省地税局评选表彰的A级纳税信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A级纳税人名单,统一排序在报送名单的前列名次,其中A级纳税信用个体纳税人年缴纳地方税在5万元以上、单位和企业纳税人年缴纳地方税在50万元以上;对部分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事迹材料(配备相关照片)于4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按照行业、区域分类兼顾,体现代表性、典型性的原则,评选出全省地方税A级纳税信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2、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报审名单

  附件1: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皖地税[2006]65号)文件规定,由你单位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评定你单位2003、200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级。

  自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对你单位实施相应等级的税收管理。

  地税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地税机关各一份。

  附件2:

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报审名单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纳地方税备注

  合计2003年2004年

  局长:

  科长:

  填表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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