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1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30
摘要:企业发行岗根据《通知书》、《登记表》办理企业专用设备发行,发行时在《登记表》登记专用设备金税卡号码及税控IC卡号码,发行完成后将 《登记表》、《通知书》等将相关发行资料归档。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53号      2004-07-30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

  二、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登记(文书采用结果录入方式,不流转审批),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交企业,同时将其中一份《登记表》退回企业。CTAIS系统默认开票限额为万元,企业月购票限量需通过《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申请审批》办理。

  三、企业持《通知书》办理专用设备购领,持《通知书》、《登记表》办理初始发行;

  四、企业发行岗根据《通知书》、《登记表》办理企业专用设备发行,发行时在《登记表》登记专用设备金税卡号码及税控IC卡号码,发行完成后将 《登记表》、《通知书》等将相关发行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时,开票限额设定为万元,月购票限量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附件:《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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