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居发[2021]3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8
摘要: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保费;对于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为其代缴保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21]38号       2021-10-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巩固拓展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成果,帮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要求,自2022年起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年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简称“困难人员”):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上简称“重度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以上简称“非重度残疾人”)。

  当年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困难人员,不享受代缴保费政策。

  二、代缴标准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保费;对于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为其代缴保费。代缴保费的时限,截至困难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代缴保费与缴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各区对上述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代缴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

  代缴保费资金由各区财政资金承担。

  三、工作要求

  困难人员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年度缴费金额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按规定缴纳了部分保费的困难人员,经确认不符合代缴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缴费年度保险费的补缴或退费手续。

  人力社保部门与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动,充分运用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积极主动为困难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比对及告知等经办服务,切实将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有关残疾人缴费补贴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28日

《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解读问答

  一、本通知适用的人员范围?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年符合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同时,当年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个月及以上),或属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或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上述人员统称为“困难人员”,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政府代缴保费政策。

  二、重残人员与非重残人员如何划分?

  答:本《通知》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通知》中的“非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有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代缴政策?

  答:一是在同一年度缴纳了城镇职工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二是享受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有上述情况的困难人员不能享受代缴保费政策。

  四、代缴保费的标准

  答: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政府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保费。对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政府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为其代缴保费。按照目前执行的最低年缴费标准,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每年代缴500元保费,为特困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每年代缴1000元保费。

  五、如果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的区已有对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怎么执行?

  答:对于出台了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区的困难人员,按照代缴(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代缴(补贴)条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执行。但是代缴保费和缴费补贴不能叠加享受。

  六、既是困难人员又是残疾人员的身份是否能够同时享受代缴保费和残疾人补贴?

  答:不能。由于代缴保费和残疾人缴费补贴都是由财政资金负担的,按照财政资金支出的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个政策补贴,本着就高原则选择一种补贴。

  七、政策出台后困难人员首先应当做些什么?

  答: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自愿参保性质,所以困难人员首先应当决定自己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意愿且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应当办理参保登记。另外,低保人员或非重度残疾人在每个缴费年度还需按规定缴纳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50%的保险费。

  八、当年不符合代缴保费条件的困难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为了保证困难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到政府代缴保费,做到不重不漏,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困难人员进行享受条件的核查。如果核查发现缴费年度已经缴纳了部分保险费的困难人员不符合享受代缴政策,则由经办机构通知相关困难人员,由其选择补缴不足最低缴费标准的保险费,或者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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