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5
摘要:《通知(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明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hbqs3417@126.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税政处(邮编:050051,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征税,是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明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

  (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形。我省绝大多数纳税人住所地和生产经营地一致,我们在《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明确了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二)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形。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在我省的执行情况,我们在《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至六条中分别对汇总缴纳、跨地区经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以及流动经营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所在地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