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联发[2001]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06
摘要:各出口企业在申报 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 免 ) 税前 , 必须先到退税部门查询含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信息 , 有信息方可申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1]4号                  2001-04-0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省直外贸企业:

  为加强我省出口退税管理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0〕198 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 , 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 (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向境外出口货物 ,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 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 。在填开发票时 , 其中品名及规格一栏应填写品名、数量及单价。新版出口商品发票到当地国税机关领购。原来使用的出口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出口企业在申报 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 免 ) 税前 , 必须先到退税部门查询含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信息 , 有信息方可申报。

  三、各出口企业申报 2001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计量单位与国内购货计量单位必须统一。

  附件 : 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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