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3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掌握。即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证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将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改造后用于职工居住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            2011-01-13

  haihan点评——“大地税财行便函”就是大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管理部门发布的内部管理文件,所谓“便函”是上级机关给下级机关在执法中遇到问题制定针对性内部执法管理操作规定,也就是税收法规与征管经验结合的实务操作指南,充满了税收效率成本主义优先原则。如:“企便函”“货便函”“农便函”等。


各基层局:

  现将2010年税政会议上明确的问题汇总如下,请按此通知执行。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掌握。即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证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将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改造后用于职工居住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haihan点评——当年财税[2000]125号出台,几乎没有几个企业能享受这个减免政策,原因是全国各地房管局并没有建立政府标准租金定价公布机制,现在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出现,这个政策应该可以为广大纳税人带来点实惠。


  二、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交付土地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使土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土地受让者的,土地受让者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出让者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haihan点评——“有证无地”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总觉得比较窝火和无奈,曾经海南局出台过“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使土地购买者长期没有实际取得土地的,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当时是全国第一家,本来是为纳税人着想的人性化政策,但是实际执行中,无形中为某些企业打开一个筹划的漏洞,最后不得不废止了。现在大地局显然是在仆海南局的后尘。


  三、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按月缴纳房产税。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租赁期限应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的产权人每月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产权人未缴纳房产税的,由承租人按照房屋原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haihan点评——这个比较集中反映租赁的所有税种的处理规定,会计、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一个也不少,也是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规定。“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这个规定的精神显然是税收效率成本主义原则战胜了税收法定主义。


  四、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要件的规定

  填海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填海用地证明或海域使用证、纳税人自行填海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开山用地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开山用地证明、纳税人自行开山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

  haihan点评——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五、未竣工决算房屋部分投入使用房产税的征免问题

  房屋在未建成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部分投入使用的,对已投入使用部分,应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未投入使用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haihan点评——这个政策比较人性化,某些地方是只要是有投入使用的,就所有的面积征收房产税


  六、将自行开山填海取得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土地出租,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纳税人自行开山填海取得的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地,无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haihan点评——都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人家不可能永远空闲着,干脆免缴到底。


  七、经营性墓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均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haihan点评——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税务想收也收不上,总不能让死人自己出来缴纳吧!!!


  八、楼内停车场房产税的征收规定

  商场、酒店、写字间等经营性场所楼内自用及对外收费的停车场,一律按照房屋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haihan点评——楼房内的停车场一般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是业主所有和优先使用,物业公司擅自出租是非法的,所以无论是出租还是自用,一律从价计征房产税实质上是还原《物权法》的规定。


  九、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定

  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应按地上建筑政策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享受减免50%的政策优惠。

  haihan点评——是对财税[2009]128号反面情况的解释。一般建筑物的地下建筑价值并入地上建筑原价中。对地下建筑原值征收房产税,等于是征收了地下建筑的房产税。但是地下建筑可以办理产权出售的,其价值就独立分割出来了,因此有必要规定一下。


  十、动迁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的规定

  纳入政府统一动迁改造计划的房屋,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至与政府动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协议当月最后一日。

  haihan点评——还原了土地使用税作为财产税的本质,以登记主义为准,这类政府合同也是特殊登记主义的体现。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