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5〕239号 2005-09-0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商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工作顺利进行。 二、总局《通知》中规定的《二手车发票》用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二手车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二手车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并免费提供给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 四、《二手车发票》由省局统一编制发票代码并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五、各市、地国税局要在9月10日前将辖区内具有二手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 2006年《二手车发票》需求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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