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1
摘要: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不得低于其购进成本。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6-1

  现将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额扣减项目备案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额扣减事项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二)已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的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二、套餐收入拆分列账原则

  套餐收入中各项业务的列账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套餐收入中各项业务的列账收入(含税)

  =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综合折扣率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

  =该项业务上年平均销售价格(含税)×该业务套餐设计使用量综合折扣率

  =套餐使用费÷套餐所含全部业务的公允价值之和

  三、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货物的处理原则

  (一)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不得低于其购进成本。

  (二)附带赠送除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外的其他货物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除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外的其他货物的,视同销售货物。

  四、积分兑换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兑换电信业服务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兑换货物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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