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9]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5
摘要: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八、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十、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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