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10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我市农村信用社各国税主管区、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中的各项涉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批,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04号        2004-05-20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村信用社各国税主管区、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中的各项涉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批,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我市农村信用社组成统一法人后,应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规定,层报市局审批后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46号       2004-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标签: 金融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