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5]3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6
摘要: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做出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5]32号     2015-04-1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加快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二)发展目标。

  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活动,使各种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困难群众社会生活安全网。到2020年,全省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鼓励和规范各类慈善活动。

  1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做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2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开展心理辅导、结对帮扶等活动,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支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和社会捐赠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3规范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其他慈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需要进行社会捐赠动员时,由省级民政部门公布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由公众自行选择捐赠接收机构。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捐赠人要完整、如实地履行捐赠承诺,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捐赠承诺兑现的,应当与募捐组织、捐赠受益人等协商解决。

  4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项目实施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倡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和要求使用受赠款物。资助目的已实现但仍有剩余受赠款物的,受赠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及时与捐赠人协商,通过赠与、退还、转赠等方式处置剩余款物,募捐组织也有权索回剩余捐赠款物。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二)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主体。

  1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慈善组织在申请成立时,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2注重发展其它慈善主体。鼓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进行信托登记的,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受托人应当依照慈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内容的社会责任部门。

  3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以及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4增强慈善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慈善组织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完善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须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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