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4]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5
摘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58号      2014-09-0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区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产业发展明显加快。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可提供3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特色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立足保障基本,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宣传和引导公众履行养老责任义务,努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举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镇敬老院改造力度,争取将40%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要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建设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提供就餐、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服务。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乡规民约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府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采取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养老资源,争取每个县(市)分别建成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争取各设区市建成1所500张床位以上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自治区建设1所1000张床位以上,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并向周边地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具有示范性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健全社区老年人服务功能。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行政村要尽快完善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及室外活动场地;要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并逐步提高组织覆盖率和老年人参与率。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要整合资源,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好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专业机构利用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六)建立法律服务与援助制度。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一)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要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确保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方便快捷、公平公正。

  (二)开拓养老个性化服务产业。要制定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特色养老服务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围绕着养老保障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各个环节,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益智、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精神文化生活各个方面,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个性化服务,培育个性化服务品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能力、专业人才、品牌优势的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开展残疾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三)开发老年产品用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游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养老、养生、养心、健身产品和服务;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医药、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人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依托壮医、苗医、瑶医等民族医药资源优势,在有利于老年人机体功能康复、慢性病治疗等领域,探索开发一批具有显著效果的民族医药产品和疗法。

  (四)打造特色长寿养生产业。依托我区生态优势、长寿品牌和特色资源,结合休闲旅游、民族医药、养生长寿健康等产业的布局,发展中高端休闲养生、“候鸟型”等栖息式养老模式,培育发展养生、养老、康复、教育、医疗、科研、老年产品等一体化的特色产业,推动形成北部湾滨海养老服务产业基地和桂西桂北养生长寿产业带等养老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养生养老长寿之乡、全国养老旅游名镇、特色养老保健服务基地等品牌,使之成为服务本地区、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化养老服务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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