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1994]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9
摘要:工资、薪金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虽经广大税务干部努力,但成效不大。今年1-7月份,全区工资、薪金所得税虽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与职工个人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相差甚远,特别是一些高收入部门和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4]98号        1994-11-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举措,对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组织财政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区征收管理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对偷税、抗税行为查纠不严,处罚不力,致使应收的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地收上来,税款流失严重。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其征收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观念,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橱窗等多种宣传舆论工具,通过宣讲、咨询、普法教育和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申报习惯,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税务部门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适时地予以报道,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到更深刻的教育。

  个人所得税法是新税制施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今年以来,发现一些地、县、市,为了招商引资,在制定的优惠政策中,仍然夹带着减免税收的条文,这是十分错误的。自治区再次强调:超越权限自定的减免税政策一律无效,必须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的涉外税收部门是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执法部门,广大税务干部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廉洁自律,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严格执法。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强化和改善征管手段,改进和完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加强控制,防止税款流失;要合理调配力量,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做为整个税收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来抓;要克服过去轻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工资、薪金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虽经广大税务干部努力,但成效不大。今年1-7月份,全区工资、薪金所得税虽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与职工个人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相差甚远,特别是一些高收入部门和行业。这里有宣传力度问题,认识问题,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单位领导重视与否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很好解决,致使税务部门在推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制度上困难重重。为此,要求:自治区境内所有单位,凡工资、薪金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依法缴纳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单位党政领导要从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此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各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并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代扣代缴人员的工作,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不属于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

  在自治区境内,凡向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主其他形式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凡支付金额达到纳税标准的,均须于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案。

  对某些收入难以核实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的,税务部门可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附征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的征管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和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并协调好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海关、文化、宣传、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及时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协同配合。

  银行、信用社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提供纳税人的开户情况和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协会要教育工商户守法纳税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作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核定营业收入工作,对不按税法规定交纳税款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对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及群众团体对文艺演出、艺术体育表演、气功报告等在举办前要进行登记管理,同时,书面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代扣主办单位门票收入10%的保证金;

  海关应配合税务部门对出境人员的检查,凡未缴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应按税务部门的通知,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自治区境内所有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当月工资表时,必须增设代扣“个人所得税”栏目。凡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的,一律在发放工资时予以代扣。

  税务人员凭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特别税务检查证》定期对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及其他高消费娱乐场所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文化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特别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协税护税网络的积极作用,重视群众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代征工作成绩突出和举报有功者,予以表彰和鼓励。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代征税款的2%向其支付手续费外,还应根据扣缴工作成绩进行表彰和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严格保密,并按补税额的10%或罚款额的30%以内进行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重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可对下述行为进行处罚。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

  3、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隐瞒收入进行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的其他违犯税收法规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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