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3]6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4
摘要: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在大连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包括先导区)变更其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其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分为同号跨区迁移和异号跨区迁移两种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3]61号        2003-10-14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税务登记工作已经变得更加规范有序,各单位按照《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大国税[2002]184号)(以下简称《重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征管责任,巩固了属地化管理的成果。

  但是,随着征管工作的深入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

  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在大连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包括先导区)变更其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其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分为同号跨区迁移和异号跨区迁移两种情况。

  (一)跨区迁移程序

  1、同号跨区迁移。同号跨区迁移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识别号的条件下,变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CTAIS数据集中后,同号跨区迁移按照CTAIS中的"纳税人跨区迁移"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通过市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

  第一步,纳税人持工商局开据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处)申报办理跨区迁移。登记处按照变更的要求核发《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井并所需携带的资料告知纳税人。审核受理后通过FTP网分别下载(\征管处\变更)给迁出局、迁入局。

  第二步,迁入局在5天内实地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FTP网上传登记处。登记处确认后,对可以迁移的纳税人以《同意迁移通知书》(见附件1)通过FTP网下载(\征管处\变更\同号迁移)给迁出局\迁人局。

  第三步,迁出局根据《同意迁移通知书》,对纳税人的发票、稽查案件等进行处理,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CTAIS中对纳税人作迁出处理,即:"数据维护"-"纳税人跨区迁移"模块,进行同号跨区迁移。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留存。

  迁出局通知纳税人到登记处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领取《落户通知书》。同时将<纳税人情况一览表》(《重申》中的附表2)和《纳税人迁移报告单》通过FTP网上传登记处,登记处确认后转迁入局,以便迁入局及时掌握迁人纳税人的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步,登记处通过"变更"模块,做相应的变更,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好后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分局领取),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核发给纳税人《落户通知书》一份,纳税人凭(落户通知书)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由区、市(县)国税局自行办理登记业务的

  第一步,纳税人持工商局开据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到迁出局申报办理跨区迁移。

  第二步,迁出局对纳税人的发票、稽查案件等进行处理,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CTAIS中对纳税人作迁出处理,即:"数据维护"-"纳税人跨区迁移"模块,并打印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迁出局将变更所需携带的资料告知纳税人。

  第三步,纳税人持迁出局核发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变更所需携带的资料到迁入局申报办理迁入手续。迁入局审核受理后,通过"变更"模块,按照 CTAIS的要求做相应的变更,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2、异号跨区迁移。异号跨区迁移是指变更纳税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也随之改变的情形,异号跨区迁移按照"一废一立"程序办理。

  (1)通过市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

  第一步,纳税人持工商局开据的《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局登记处申报办理跨区迁移。登记处核发相应的开业《税务登记表》三份和《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并将所需携带的资料告知纳税人。审核受理后通过FTP网下载(\征管处\变更)给迁出局、迁入局。

  第二步,迁人局在5天内实地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FTP网上传登记处。登记处确认后,对可以迁移的纳税人以《同意迁移通知书》(见附件1)通过FTP网下载(\征管处\变更)给迁出局、迁入局。

  第三步,迁出局根据《同意迁移通知书》,对纳税人的发票、稽查案件等进行处理,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按照CTAIS中的"注销登记"程序做注销迁出,并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份留存;《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留存。

  迁出局通知纳税人到登记处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领取(落户通知书》。同时将《纳税人情况一览表和纳税人迁移报告单》通过FTP网上登记处,登记处确认后转迁入局,以便迁入局及时掌握迁入纳税人的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步,根据迁出局、迁入局上传的信息,登记处确认后对可以迁移的纳税人在CTAIS相应的"开业登记"中打印证件。登记处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核发给纳税人《落户通知书》一份,纳税人凭(落户通知书》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由区、市(县)国税局自行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

  第一步,纳税人持工商局开据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到迁出局申报办理跨区迁移。

  第二步,迁出局对纳税人的发票、稽查案件等进行处理,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按照CTAIS中的"注销登记"程序做注销迁出,并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份留存;《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到迁入局落户,并告知纳税人跨区迁移所需携带的资料。

  第三步,纳税人持迁出局核发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跨区迁移所需携带的资料到迁入局申报办理迁入手续。迁入局审核受理后,在CTAIS相应的"开业登记"中,按照CTAIS的要求打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3、各单位要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特别是《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的使用,因为在CTAIS中做的是注销迁出而不是注销,所以《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不允许开据给纳税人,以避免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合法地到工商局办理废业手续,形成税收征管漏洞。

  (二)跨区迁移稽查在案问题

  跨区迁移特别是同号跨区迁移、迁出局应注意注销迁出是否有稽查在案。稽查在案的产生可能有三种情况:

  1、无问题的注销迁出产生的稽查在案。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只要登录"注销登记"模块,即产生稽查案源。如果未按照注销的程序完整地执行一遍,强行注销也能迁出,但是会产生稽查在案。当纳税人为同号跨区迁移时,会因此而无法迁出。因此,各局注销迁出时,应按照注销迁出程序完整执行。

  2、稽查局未结案件产生的稽查在案。此情况迁出局应及时与相关稽查局沟通,由稽查局将稽查在案执行完毕。

  3、其他情况:因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况而产生稽查在案,上报市局征管处一事一议。

  (三)跨区迁移办理顺序问题

  各局应根据《重申)关于跨区迁移的规定严格执行,通过市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各局必须在市局下载后,方可办理,迁出局不能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否则,将造成纳税人购买发票、纳税申报皆无着落的后果,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也容易产生新的"非正常户";由区、市(县)国税局自行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迁入局应在接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工商局开据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后,再办理迁入手续。有关跨区迁移的办理时间和资料的交接按照《重申》的规定执行。

  (四)跨区迁移各相关局之间的沟通问题

  跨区迁移的各相关分局应加强沟通、跟踪督办。迁出局在纳税人迁出前,应主动与迁入局沟通,将迁出户的名称、新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有关的征管信息传递给迁入局;迁人局应主动及时与纳税人联系,了解纳税人的新的地址及其他相关情况,以便于随后迁入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确保税务登记各环节的畅通。

  二、[条款废止]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要求

  1、市局将受理的各级分支机构信息下载给各分局(纳税人名称后注明"分支"字样),由各分局按照《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105号)(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文件要求进行确认并将明确的办理意见上传给市局。

  2、根据《分支机构》一文的规定,我们在此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即各局在清理分支机构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总机构所属的所有的分支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电话、明确的办理意见)以书面和FTP网上报登记处。登记处据此将应属其他分局的名单下发,各分局根据名单按照《分支机构》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理。

  (1)根据名单对清理出的分支机构,分局应通过 FTT网上传\征管处\开业\年月日(分支清理)登记处,上传时载明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以及明确的办理意见。

  (2)对于清理出的需要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各分局应告知纳税人携带《分支机构需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携带的资料》(见附件2)所列资料到市局或相关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清理出的不需要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证但需要补挂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的分支机构,分局应告知总机构携带《分支机构不需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携带的资料》(见附件3)所列资料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或相关的独立办理税务登记分局办理补挂手续。

  (4)对于已经独立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挂的分支机构,分局也应通知总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或相关的独立办理税务登记分局办理补挂手续。

  三、对CTAIS中应做注销而未注销户的清理

  我们发现CTAIS中,有的分局虽然已对纳税人办理了注销、注销迁出税务登记手续,但是原主管局 CTAIS中此纳税人仍长期处于开业状态;有的企业因涉及更改纳税人识别号(即识别号为"A"打头)而需要同时"一废一立"的,结果出现同一纳税人在该局 CTAIS中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且都处于开业状态的情形。这样不仅CTAIS数据不够真实,而且也影响相关局的税务登记率、申报率,同时,也反映该局征收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各局应对已经注销的纳税人的数据进行全面核实清理,凡有上述情况的,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已经修改为"A"打头的识别号注销。

  四、加强CTAIS数据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采集与录入工作

  对CTAIS数据的采集和录入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标准,始终没有变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标准的落实始终存在问题,致使信息的利用程度不高,税务分析、监控以及纳税评估、稽查选案等工作无法有效实施。各单位要引起重视,加强此项工作的落实与监督,特别是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一一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等,要全面采集并录入,能补录的要及时补录,以提高信息化的应用效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此项工作将作为今年考核工作的重点。

  附件1:同意迁移通知书

  附件2:分支机构需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携带的资料。

  附件3:分支机构不需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携带的资料。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同意迁移通知书

  __________分局:

  根据××(迁入)分局的上传信息,经登记处审核,同意你局将(识别号为:2102)在CTATS中做同号跨区迁移。特此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年 月 日

  附件2:

分支机构需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携带的资料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一份;

  (2)分支机构开业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负责人的护照、回乡证、军官证等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5)分支机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6)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经营审批表、房地产使用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8)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9)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3:

分支机构不需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携带的资料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一份;

  (2)分支机构开业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分支机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一份;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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