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2]18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1
摘要:自一九九九年度我市国税系统实施征管改革、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以来,市局先后几次下发了文件和函件用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分局按照有关规程和要求开展该项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184号        2002-11-11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自一九九九年度我市国税系统实施征管改革、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以来,市局先后几次下发了文件和函件用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分局按照有关规程和要求开展该项工作。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强化责任与管理,现将税务登记有关程序与要求进一步加以规范和重申。

  一、统一认识

  税务登记是实施税务有效管理的首要环节,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金税二期工程等各项工作的展开,税务登记工作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打证、发证等工作。在开业税务登记"受理审核"过程中,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受理及认定、纳税鉴定的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等工作都需要在这一阶段内同步实施。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登记证前,必须做好一般纳税人信息、税种鉴定及金税工程信息的录入。这是金税工程系统和CTAIS信息系统的要求,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这项工作涉及到征管、查管、税政、金税等几个部门,因此,税务登记这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质量的高与低,将对包括户籍、征收、票证、一般纳税人及金税工程在内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带来影响。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规范受理审核的时限

  按照《征管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时限,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89号)文件中规定的时限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并上传信息;经审核暂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对纳税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在上传名单中的"其他"栏注明不符原因及限改期限。经复审,无论合格与否,都要将结果上传市局(时限不得超过下载之日起二十五日)。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可以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类型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并加强对纳税人的后续监督与管理。

  1.开业审核:

  (1)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自接到市局下载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上传信息;

  (2)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自接到市局下载名单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传信息;

  (3)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接到市局下载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上传信息。

  对特殊业务的需求,如纳税人办理海关业务急需税务登记证件等特殊情况,市局在下载名单中注明"急"字样,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大力协助,争取在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上传信息。

  2.地址迁移:

  (1)迁出地税务机关自接到市局下载的《管户变更通知书》之日起主动联系纳税人实施"注销迁出"工作,于七日内完成并上传《纳税人迁移报告单》。遇到特殊情况,需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情况说明。

  (2)迁入地税务机关自接到市局下载的《管户变更通知书》之日起对纳税人实施"受理审核"工作,于七日内上传信息。

  自行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区、市(县)国税局,也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完成"受理审核"和"注销迁出"工作,其时限的起始时间为受理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之日起,其截止时间为形成受理意见或《纳税人迁移报告单》止。

  三、几种特殊情况工作规程

  (一)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非正常户清理及情况反馈规程

  当前,CTAIS系统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先进的管理手段,即对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的监控。CTAIS系统通过登记认定→查询统计→监控稽核管理→非正常户法人监控,稽核查询出相关数据。各局征管科定期自行对本局管户进行稽核,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组织实施调查、清理,并及时将调查清理情况按要求填写《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非正常户清理工作记录单》(见表1)报送市局。市局每季度终了后将收集整理到的全系统有关信息通过FTP网以表 1的格式向非正常户所在分局下载,分局接受信息后,组织实施调查、清理,并于下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查清理情况按上述要求填报至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将定期在系统内通报该项工作情况。

  (二)纳税入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注销登记和资料交接规程

  1,注销登记规程

  对纳税人因地址迁移或其他原因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仅限大连地区),纳税人仍保持持续经营状态的,迁出地税务机关除了对其实行发票检查及缴销、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外(正本收回,副本加盖"作废"印返给纳税人保留),不需要履行废业纳税检查的职责,同时应将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信息、金税工程信息 (涉及到金税工作系统的操作按流转税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网络申报情况 (申报表报至注销迁出月份)、税款缴纳情况和欠税等情况按照《纳税人情况一览表》(见表2)及其附表《欠税迁移明细表》(CTAIS中表)的格式填写后按资料交接规程移送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2.资料交接规程

  (1)建立底帐。纳税人因地址迁移或其他原因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及迁达地税务机关凭市局下载的《管户变更通知书》建立应转出户与应接收户情况的底帐备查;涉及到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局的,可凭纳税人地址变更的工商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纳税人迁移报告单》建立底帐。

  (2)资料交接时间、地点。每月二十五日上午9: 00(遇节假日顺延)在市局征管处1903房间进行交接。

  (3)交接的分户资料内容。按照《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送清单》(见附表3)上列明的内容交接,清单所填列内容包括本年度内档案资料、《纳税人情况一览表》、有欠税的企业还应通过CTAIS中申报征收一征收一欠税迁移一迁出,打印出《欠税迁移明细表》等所列项目中有关的审批或认定手续(复印件);本清单一式两份,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和迁达地税务机关各一份;本清单税务机关签章部分可以盖征管科印鉴。

  (4)交接管户名单清册。①迁出地税务机关将转出的纳税人名单分区、市(县)制成《交接管户名单清册》(见表4),本清册一式两份,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和迁达地税务机关各一份,随资料交接时,两局互相签字盖章。②迁出地税务机关将转出的纳税人名单汇总制成《交接管户名单清册》一式两份,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征管处各存一份。

  (三)征收局内部协调规程

  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与稽查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纳税人登记的基本信息中,诸如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项目是经常发生变化的。我们发现,征收分局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项目掌握的信息有时是不一样的,为了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有用性,各分局内部应建立信息的沟通联系制度,将掌握的纳税人的最新情况和更多的相关情况归口到征管部门,再由征管部门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CTAIS系统中及时更改信息或者作书面记录备案。由于信息没有及时更改或记录备案导致提供给稽查部门的信息失实而影响纳税检查顺利实施的,将按大国税发[2000]152号和大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根据大国税发[2001]1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市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不论其内部采取何种流程进行CTAIS和金税工程的录入,必须于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纳税人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领取《落户通知书》,保证"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法律规定的实现。

  (四)改制企业办理规程

  对改制企业税务登记的办理,原则上依据《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大国税发[1997]230号)文件中有关内容执行。对于按此文件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一废一立处理且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有变化的,为保证纳税人持续经营,先由市局税务登记办理人员按照新号码录入CTAIS系统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持证件和《税务登记核准变更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落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后七日内根据纳税人改制前的CTAIS信息进行注销处理,然后在该纳税人改制后的CTAIS《税务登记表》表式中"纳税人名称"一栏里添加其改制前的纳税人识别号备查。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这一期间的管理和监控。

  四、坚持属地管辖原则

  在税务登记实地审核确认工作中,尤其是对位于高新园区与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交叉地界的纳税人的管辖确认,各分局要始终贯彻属地管辖原则。高新园区是不同于其它行政区域的政策区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高新园区管辖范围重申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高新园区税收征管的范围为:1.集中新建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目前,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集中新建区边界没有进步明确之前,集中新建区的区域边界暂以下列规定为准并执行。集中新建区范围是:七贤岭产业化基地、由家村产业化基地、星海高新技术中心、黄河路科技城、双D港20平方公里产业区。政策区区域边界是:东起黄河路科技一条街,沿西南路经过凌水、黑石礁、中山路至解放广场,与科技一条街形成封闭区域(政府有新规定的,另行下文明确)。

  (1)七贤岭产业化基地:东起旅大南路与七贤东街相交处(辽化工研究所西侧),沿七贤东街向南至海岸线,再沿海岸线向西至河口村西侧,再向北经高家沟至磨盘山,再向东至海运学校西墙向南至起点。

  该新建区包含以下路、街全部门牌号:七贤东街、七贤中街、七贤西街、七贤街、七贤南街、科海街、高能街、敬贤街、礼贤街、高新街、爱贤街、信达街、三达街、世达街、学子街、汇贤街、火炬路、广贤路。

  (2)由家村产业化基地:东起八十三中东侧五一路与铁路相交处,沿铁路至西南路向南至中山路(西安路1、2号),再沿中山路向西至凌水桥(高新园区海外学子园D座)向北延凌水路经理工大学西侧、红凌路至庙岭村,再向东经牛角山,老麻沟至西南路与五一路向东至起点。

  该新建区包含以下路、街的起止门牌号:莱州街全部:西南路1-297号,龙祥街12-72号;五一路 386-80号,387-731号;中山路739-429号,752- 578号;由家路、凌水路、红凌路、大工路、黄埔路、龙江路全部门牌号;杨树街、尖山街、杭州街、苏州街、浪花街全部门牌号。

  (3)星海高技术中心:北齐西南路与连山街相交处,沿连山街向南中日淑美有限公司、电视机厂、医大二院至该街南端连山街123号(星海高技术中心)沿星海公园东墙至中山路,再沿中山路向西至西安路 (1、2号)再沿西安路向北至起点。

  该区域包括以下路、街全部门牌号:连山街、常州街、海州街、海月街。

  (4)黄河路科技城:南起永平街大连四十八中北墙,沿成仁街93号(建设控股)向北经高-新商城家电商场、长城自控、银都大厦、工商银行沙河口支行至五四广场,沿长兴街经长兴街50号(大连华旅大酒店)向西至西安路,再沿西安路向南经君安大厦、昌隆大厦、广荣商城、移动通讯至永平街起点。

  该区域包括以下路、街门牌号:西安路66-118号;黄河路663-667号,640-660号;成仁街1-93号;长兴街50号;成仁街6号;民政街407-425号, 394-402号;永平街205-235号。

  (5)大连双D港:西起大地街向北至新开路,沿新开路向东至黄海大道,再沿黄海大道向南至通往金石滩的规划路,沿此路往东至新规划路向南经机场服务中心至辽河东路,再沿辽河东路向东至煤窑村,沿村界向南至小窑湾海,沿海岸线至生命3路向西至大地街起点。

  该区域内各路街有关部门尚未全部命名。

  1.政策区内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目前经市科委认定的在政策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后附名单为准)。

  五、直属分局征管范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直属分局,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重点,税源户和部分行业行使税收管辖权。

  其征管范围再次重申如下:(一)重点税源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化工分公司(原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能大连电厂、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啤酒有限公司、大连机车车辆厂、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大连造船重工有限公司 (原国营大连造船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连柴油机厂(原大连柴油机厂)、中国华录一一松下录像机有限公司、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原大连自来水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大连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合成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化集团大连化工机械厂、大化集团大连油漆厂(原大连化学工业总公司分立)、大连棒槌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燃料油晶公司、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原大连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商集团一大连商场)、大连船用柴油机厂、大连华能一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销售集团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迈凯乐大连商场、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造船新厂)、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钢铁集团公司)以及上述纳税人重组改制成立的单位和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二)石化系统(不含石服总);(三)电信系统;(四)金融、保险系统;(五)外国商社。

  六、相关文件说明

  随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的旧文件内容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作用而被新的规定所代替,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单位的工作,现将变化的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89号)保留,其中:《管户变更通知书》(附表3)中"请两局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对纳税人分别进行注销处理和实地审核工作"改为"七日内".

  2.《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大国税发[2001]195号)全文保留。

  3.《关于明确欠税企业地址迁移微机销户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46号)废止。

  4.《关于修订(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37号)废止。

  5.《关于明确大连市国税系统市内四区直属分局税收管辖范围的通知》(大税字[1994]26号)中"三、管辖范围的第6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分局管辖"条款废止。

  在今后的工作中,新问题、新情况会不断出现,我们将继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为了保证税务登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实现,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CTAIS信息系统的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和录人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