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一发[1997]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28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退基层税和部门,作为重新确认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及适用管理方法的依据。年审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审不合格戳记;不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审不合格戳记,并收回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专用发票,清缴税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一发[1997]7号      1997-03-28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于4月份对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度资格审查。现将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工作的范围及重点

  年审工作的范围为1996年底前认定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审查:

  1、各种“工贸公司”、“综合厂”等形式的联合体;

  2、负税或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申报异常企业;

  3、欠税额较大的企业;

  4、各类分支机构;

  5、从事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6、兼营免税和非增值税项目的企业;

  7、县区属以下商业企业;

  8、年销售额度低于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年应税销售额度,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度标准;

  2、会计核算状况。是否达到了税法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标准;

  3、纳税申报情况。是否按照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办法按期如实申报并提供附报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

  4、税款缴纳情况。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对欠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缴;

  5、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有无违章、违法问题。

  三、年审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1、首先由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审申请报告,详细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如实说明企业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纳税情况等。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报告后,由基层税务部门逐户实地核查其96年度生产经营、会计核算、接受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分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报告》一式两份,基层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退基层税和部门,作为重新确认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及适用管理方法的依据。年审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审不合格戳记;不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审不合格戳记,并收回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专用发票,清缴税款。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经年审有如下情况或问题之一的,由原认定机关批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结存专用发票,清缴税款,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1)由若干个小规模纳税人组成的“工贸公司”、“综合厂”等形式的联合体;

  (2)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凡年销售额达不到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4)利用专用发票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

  (5)不按规定坚持正常纳税申报的;

  (6)无固定经营地点的。

  2、经年审有如下情况或问题之一的,由原认定机关批准,可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六个月内停止供应、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专用发票,全额征收税款:

  (1)应纳税款无正当理由长期出现负数的;

  (2)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清缴税款,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3)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4)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3、年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根据有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填报《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审查情况统计表》、《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审查情况统计表》,写出文字总结,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汇总本市《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查情况统计表》、《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审查情况统计表》,总结全市年审工作,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的报告,于5月10日前报省国税局。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且政策性强,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年审工作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对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以法服人,切实达到加强管理,落实税法,保证收入的目的,高质量、高效率、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