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预[2014]3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31
摘要: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按60%、20%和20%分别列入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财预[2014]35号      2014-3-3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4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为更好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支机构汇算补缴税款和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适用科目。分支机构分摊的汇算补缴税款和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就地缴库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滞纳金和罚款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按60%、20%和20%分别列入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二、关于总机构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地缴库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查补税款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滞纳金和罚款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10%(待分配收入)、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 %列入省级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 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市县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关于分支机构多缴税款退库。分支机构多缴税款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的退库程序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按60%、20%和20%分别从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粤财预[2013]83号文件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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